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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工信部专家深入解读《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2017-03-09

近年来,我国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和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为代表的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机遇往往与乱象并存,无证经营、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层层转租、违规自建网络基础设施等带来的“黑带宽”、“下水道”等问题不容忽视,这些乱象严重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也给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带来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信部于2017年1月17日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通知》一经发布,在行业内引起了极大的反响,鉴于行业对于《通知》的关心程度较高,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针对行业企业和记者所困惑及关心重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层层转租的鉴定:有无资质和二次经营

《通知》中提到了互联网网络接入中层层转租等违法现象严重,针对这一现象,工信部专家介绍如何鉴别层层转租:“通常看客户经营类型,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客户自用型,自用型属于合法的范畴之内,第二类是客户经营型。

客户经营型分为两种形式,其一没有资质,属于非法经营,其二,经营的业务与所持证件不相符,也属于非法经营,因此,所谓的层层转租重点要看你的下游客户是否进行二次经营。另一个简单的原则就是,一个是三层的网络架构,一个是四层的网络架构,试想一下会不会打破这个架构,就能判断是不是在做层层转租了。”

全资子公司和母公司的牌照问题:分别持证和授权持证

近年来,随着国家“互联网+”政策的大力扶持,互联网企业快速发展,一些大中型企业相继上市,对于企业关注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需要单独申请牌照的问题,工信部专家回答道:“从管理角度而言,如果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有单独的持证资格,情况大致分为两种:

第一,不排除一家企业投资了N家公司同时持相同业务牌照的可能性,某种程度上就是子公司可以各自持证经营同样的业务,这是分别持证模式;第二,母公司持证授权子公司的经营模式,母公司可以将经营资质授权给子公司,那么对子公司有下面两种要求,第一是股本的要求,母公司必须是子公司的绝对大股东;

第二,授权不可以是母子公司两方直接授权,要到原发证审批机关做备案授权,并会在母公司的证件上注明授权给某一家子公司来经营,并且授权有严格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授权可以是经营许可全面授权,也可以是经营许可中的部分授权,前提条件是需要走审批程序。如果子公司没有母公司授权,或者没有经过官方承认的授权,子公司开展经营将被以非法经营查处。”

《通知》对外贸企业、跨国企业的影响

当谈及对外贸企业时,工信部专家介绍此次《通知》对跨境行业的规定,主要的依据是《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是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无国际通信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租用国际专线或VPN,私自开展跨境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等。如果跨国企业有相关跨境联网的需求,可以向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并不会造成影响。

CDN业务是否涉嫌变相层层转租?

工信部专家表示:“CDN业务在“层层转租”的界定上还是比较明确的,就是CDN的业务只能给用户,没有其他的用途; IDC企业可以将资源分配给具备CDN资质的企业,并用于做CDN业务,这不属于层层转租,但仅能用于做CDN业务,否则就属于违规行为。

多个数据中心之间的互联组网是否违规?

工信部专家回答道:”现在很多IDC企业、云服务商都有多个数据中心互联的诉求,数据中心互联打破了原有的网络架构,原有的网络是从骨干网到程序网到接入网、驻地网的架构,现在变成了数据中心之间保持互联的状态。新的电信分类目录中有几点要求,首先数据中心互联要尽可能的基于广网、大网,如果实在有需求,底线是不可以超过所拥有的许可自建通信设施,原则上还是要租用运营商的光缆来解决互联的问题。

此次《通知》的颁布对IDC、ISP以及CDN行业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极大地整顿了互联网接入市场,维护了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表明了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逐渐进入了规范时代 。